受托人多签密钥持有者目前面临的风险 多重签名中的所有密钥持有者都面临着一定程度的监管和私人诉讼风险。此外,与他们的活动有关的税收后果也不清楚,而且多签持有人有效行动的能力有限。 在监管和私人诉讼风险方面,多签的密钥持有人没有有限责任保护,这意味着他们每个人都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或可能为其他多签密钥持有人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以多种方式出现,多签密钥持有者在被转让 token 以持有多签时可能成为 DAO token 持有者的受托人,或者他们可能面临来自所做赠款的诉讼,这取决于与受赠者的关系如何发展,包括因任何原因决定停止资助受赠者。 关于税务问题,从 DAO 接收资金的多 token 中分配 token 的责任是不确定的。多签的密钥持有者可能被视为持有一个转手实体的权益,导致多签密钥持有者在向接受者转让 token 或用一种 token 交换另一种 token 时产生应税收入。因此,这些交易可能会给多签密钥持有人带来税务责任。多签密钥持有人的效力也是有限的。在不给自己带来额外风险的情况下,他们不能签署合同或开设银行账户。这限制了多签密钥持有者以最有效的方式发展协议的能力。 上述风险和限制在所有 DAO 中都是一样的,任何时候有人以 DAO 中通常发生的方式参与多重签名。然而,目的信托提供了一个解决这些风险和限制的替代方案。 多签密钥持有人的好处 目的信托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了多签密钥持有者的风险和限制:
有限责任 如上所述,目的信托要求受托人采取行动以实现目的信托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受托人对其作为受托人的行为负有有限责任。根据作为本框架范例提供的信托协议,任何受托人都不对目的信托基金的任何损失负责,无论是由于真诚地进行或保留的任何投资的失败、贬值或损失,还是由于真诚地犯下的任何错误或疏忽或其他原因,但被要求负责的受托人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除外。 此外,受托人在该信托协议中得到了赔偿。受托人有权从目的信托的资金中获得赔偿,以弥补受托人在按照信托协议的条款行使其职能时作为受托人而合理和适当地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遵守纳税义务 目的信托将受托人的税务风险降至最低,因为他们显然不是目的信托的受益人。此外,根据根西岛法律,目的信托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根西岛法律对 token 的转让或交换不征税。在受托人作为受托人持续转让加密货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让或将 token 兑换给他人,然后再进行转让,而目的信托在根西岛没有任何纳税义务。根据根西岛法律,目的信托基金也没有报税或报告义务,这使得受托人可以继续以与目的信托基金存在之前相同的方式运作,尽管是在信托协议规定的受托责任下。 链下活动 如果受托人希望与链下世界进行互动,例如签署链下协议或开立银行账户以支付不接受 token 的人,那么受托人将能够以受托人的身份这样做。目的信托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行事,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事。通过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事,并告知任何第三方他们是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事,受托人可以保持上述的有限责任,但可以更有效地运作以实现目的信托的宗旨。例如,受托人可以与受赠人签署协议,以确保受赠人开放其利用赠款资金创作的所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就赠予受赠人的其他条款达成可执行的协议。 执行者执行者只拥有信托协议中赋予它的权力。这些权力允许执行者通过确保受托人执行目的信托的目的,为 DAO token 持有人提供重要价值。 具体来说,在本框架中作为例子提供的信托协议中,执行者的权力包括获得有关受托人从目的信托的资产中进行分配和支出的信息披露,以及可能存在的与受托人的任何行动有关的利益冲突。 除非是由于执行者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疏忽,否则执行者不对目的信托中的任何资金损失负责。此外,执行人在与信托协议相关的所有合理和适当的费用和责任方面也得到了赔偿。 因此,在责任限制和赔偿方面有很大的确定性,执行者可以确保受托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目的信托的宗旨。 总结DAO 社区应考虑探索根西岛法律下的目的信托的使用,以确定它是否是适用于 DAO 和协议增长的适当工具。这个框架只触及一个具体的用例,但还有很多用例存在,比如:
原文: https://dydx.foundation/blog/en/legal-framework-non-us-trusts-in-dao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