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动态甄别工作,定期公布、更新应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并函告电网企业。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确保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四、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此前海南、内蒙古陆续通知了加价标准,内蒙古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海南为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元。
原文:http://fzggw.zj.gov.cn/art/2022/2/14/art_1229123366_23926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