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FIL挖矿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众所周知,FIL作为分布式存储挖矿的龙头老大,盈利主要来源于算力的提升导致的FIL币的数量增加,和FIL币价的提升,在FIL币价持续低迷的行情中,即使算力提升了很多,但最终的收益却是反向的,这与传统的传销明显格格不入。5、矿商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务团队,公司整体运行一般都比较规范。当然,不排除个别节点或者代理商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如层级和保本等),很多案件中,一般也是根据这个点建立管辖权的,但我们认为,节点和部分代理商的独立行为,与矿商关系不大,如果能做到精准打击,避免无辜的人受到牵连和受损,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FIL挖矿存在惩罚机制,办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确保后续可能成为“国有资产”的资产,保值增值。FIL挖矿与传统的POW完全不同,当服务器停摆、机房断电、算力猛掉、数据丢失,无疑会因公链的惩罚机制给全体参与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甚至极端情况下,会被惩罚为“负资产”。一旦出现这种极端情况,普通参与者情绪失控,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即使案件最后被定义为传销,收缴归公,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贬损和流失。
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控制的虚拟货币,是通过调取犯罪证据、或者扣押犯罪工具,或者追缴犯罪所得而依法扣押、冻结来的,一般来说会有三种不同结果:一是查下来与犯罪无关,那应当及时发还原来的持有人;二是查下来与犯罪有关,并且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没收,那就应当依法处置后上交国库;三是查下来与犯罪有关,但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那就应当返还被害人。对于上交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虚拟货币,尤其是上交国库的,必须通过合法合规处置以后变现成法定货币,才能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除了刑事案件,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也有类似情形,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案件。还有纪委监察部门查处职务违法犯罪,基本的规则规范是相似的。
2021年9月24号,央行等国家十个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后,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行为作为非法金融行为予以定性和禁止,简单的说就是国内经营行为一律禁止,民间交易行为有所限制也不提倡,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说执法扣押,冻结虚拟货币的变现问题,由于大陆境内已经没有合法的经营环境,如何处置也就成为一个专业而敏感的问题。当然,现在也有不少所谓的专业公司,到处游说执法机关,声称可以为执法机关处理变现涉案的虚拟货币,表面看似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且是先交钱再转币,似乎执法机关没有任何风险?其实不然,我们认为这些专业机构大多是在违规处置,甚至存在犯罪行为,因为,如果这些专业机构是在境内兑换涉案虚拟货币的,那显然是违反“924通知”要求的。即使这些专业机构是在境外收取虚拟货币再变现的,那也要提供结汇审批手续才能将资金转回国内,不然变现款只能通过地下钱庄,或者直接对敲回到境内,就涉嫌逃汇或者洗钱了。
作为执法机关,依法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不依法审查处置机构的资质和方案,导致涉案虚拟货币仍然在境内流转,或者成为洗钱、逃汇的工具,那执法机关也是难逃其咎。具体的合规探索,除了合法结汇,还应当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控制,详见《链通刑辩: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的利益交换与合规探索》,本文不再赘述。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已为我国政策所禁止,不得新增,存量应有序清退,但虚拟货币挖矿(包括FIL)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传销犯罪。 2021年,必将载入历史,但其中的隐患,可能要用几年的时间才会慢慢暴露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