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关于盗窃NFT的法律分析 假设我国公民某甲遇到了与前文提到的某画廊老板T类似的遭遇,我国公民某甲的NFT被盗窃,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该盗窃NFT的行为涉嫌的主要罪名是盗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而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大多数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刑。但是,飒姐团队认为,一般来说,以盗窃罪来认定盗窃NFT的行为,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本文讨论的场景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NFT的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利为目的,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编辑钓鱼邮件,远程对画廊老板T/某甲的计算机进行了干扰与控制,主观上具有故意,同样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于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究竟是指按照计算机有关犯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金融诈骗等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至今并没有明确的结论。 该条文规定存在模糊之处,现存也没有司法解释对其加以明晰。因此,在这里我们试图探究该规定的定义范围,并对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NFT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目前存在两种学理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是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提示性规定,即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就认定为计算机犯罪行为。计算机犯罪与实质犯罪行为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应当按照实质构成的犯罪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选择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的有关规定加以解释。当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同时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和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时,应当对被告人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回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本罪的结果要件。若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是没有影响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则该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若通过代码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其他犯罪的牵连犯罪,从一重处。照此逻辑进行规定,更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