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 却因密钥被“合伙人”删除而血本无归 走投无路的他们 将“合伙人”告上法庭 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货币投资人 基 本 案 情 原告韦某、吴某、姜某、温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XIN币(虚拟货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但被告删除其保管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性丢失,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金额以XIN丢失当天的市场价格即1190万元计。 被告章某、李某、刘某辩称:XIN币属于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虚拟货币,且原告所持的XIN币系通过公开募集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任何金融机构、平台、个人进行虚拟货币的兑换、定价、交易等行为,原告的诉请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XIN币为一种加密虚拟“货币”,由新加坡BigOne交易所首发,供应总量为100万个,现已发行50万个,剩余50万个待开发。 2019年7月,韦某和吴某组成A团队、姜某和温某组成B团队、章某、李某、刘某组成C团队,三团队共同投资XIN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其中原告四人投入的XIN币非其所有,而是向散户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将C团队保管的私钥删除,导致原被告投资的XIN币无法取出。 争 议 焦 点 双方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是否受法律保护。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本案系原被告双方通过投资虚拟货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因一方过错导致虚拟货币无法取出,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进行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规定,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案涉XIN币与比特币性质相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关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规定,案涉XIN币属于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次,原告于庭审中确认,其四人投入的XIN币是在境外向散户募集所得,根据《公告》中关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再次,根据《通知》关于“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规定,原被告之间通过投资虚拟货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的行为,为《公告》和《通知》所禁止,此种投资交易活动不但增加了国家对经济金融秩序的管控风险,而且容易滋生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公告》和《通知》中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虽然上述管理规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在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性文件,但该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而制定,旨在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韦某、吴某、姜某、温某诉请章某、李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涉及以人民币对XIN币定价、XIN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折价兑换,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XIN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法律精神不符。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 官 说 法 法官 李朋
XIN币属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现实中,XIN币这类虚拟货币的购买资金是在境外通过向散户募集所得,这种募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该行为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应对该类行为予以禁止,并作否定性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