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根据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12月15日发布的《宣判!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一文的内容显示: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及法官提示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报的文末,该案主审法官李法官介绍: 今年九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李法官提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案例评析 1、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指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尽管在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我国并未像刑法一样明确列出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其已经成为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得到世界各法系的普遍承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除一些特殊规定外,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且法不溯及既往中的“法”也隐性地包含了广泛的政策法规。 从上述该案的法院认定和法官建议来说,法院白纸黑字的判决书通常不会打破这一原则,但新出的政策无疑会左右法官的审判思路。至少某种角度来说,今年9月的“挖矿新规”已经在众多对该行业不甚了解的司法工作人员心中打上了严重的负面印象。 2、关于本案中合同无效的认定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替代了原《合同法》第52条,成为新的合同无效的条款,这四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事由,即: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合同双方以同谋虚伪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从人民法院报的刊文可知,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正是上述的合同无效第4项事由,即该“挖矿”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那么,何为“公序良俗”便成为大众心中的一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九民纪要》同样将金融秩序列为公序良俗之列。 在办理众多涉币案件后,作为律师的我们也同样感受到虚拟币行业乱象带来的众多社会问题亟需整治。故而,无论是考虑到虚拟币炒作市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还是笼统的“双碳政策”需求,我们以为,法院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将“挖矿”合同定为无效并无不妥。 3、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无效,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为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我们认为,此项判决有三点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在虚拟货币财产属性保护问题上,一定程度上有违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关于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问题,我们认为,即便在今年9月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出台后,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作为虚拟资产,具有市场价值,其作为标的物本身并不违法,个体持有也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具备财产属性则是一项法律事实。无论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获奖案例:闫向东诉李圣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还是当前主流的学术观点,也同样认可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但其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呢?我们认为,在今年9月挖矿新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和924通知出台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尽管对虚拟币市场风险做出多重提示,但始终未明确全面禁止挖矿活动和虚拟币相关业务。故而在新政策出台前,相关行为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挖矿行为产生的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一定程度上是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二,有违民事法律中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即便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坚持各部门有序清退挖矿项目,毕竟这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的财产问题。况且,根据《九民纪要》相关规定,通常而言,在确定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合同无效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事实上是支持了被告违约并占用矿机的行为。这一判决事实上可能使得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显然有违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第三,不利于社会纠纷的和平解决。 按照本案原告的诉请来计算,本案中被告至少获利278.1654976个比特币,按照12月15日比特币的收盘价来计算,每个比特币约价值32万人民币,那么被告则至少获利8900万人民币财产。我们认为,让违约者(前提是认定本案中被告确系违约)获如此暴利显然并不利于社会纠纷的和平解决,甚至有可能引发当事人去诉诸偏激的方式寻求公平。
最后的话 在实务工作中,我们遇到过良心的矿场主们,在新规出台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序清退挖矿业务。对于接受托管的矿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让客户可选择折价退赔购买矿机款或返还矿机。 同样,我们也遇到很多类似纠纷,矿场主既不给币,也不返还矿机。甚至一些矿场主更是在微信聊天中直言,现在挖矿、虚拟币都不受法律保护,言外之意便是,即便我违约你也无法通过法院告我来维权,我就不给币,也不还矿机,你能把我怎么样?为争一口气的买家们常找到我们,希望本律师团队为其争取利益。尽管我们也同样告知,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很多法官都带着有色眼镜在看待挖矿和虚拟币行业,改变他们的认知,争取最原始的“最大化尊重自由意志”的合约精神并不容易。 “法律的正义从来不是事实的正义,是能够说服别人的正义。”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尽管司法实践中类案判决对我国法官的裁判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我们认为,未来的类似案例也并不一定就沿用本案中的相关法院观点,正当利益的诉求既需要充足的证据佐证,也需要良心的律师争取。我们也建议,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当事人们可先行与合同相对方做良好的协商谈判工作,必要时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