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比特币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英文译名为:Bitcoi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B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独立法人,从事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搭建公信透明的、可持续发展的公益平台;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在教育方面积极作用;推动比特币行业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保护比特币使用者的权益。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元,比特币***枚,来源于___。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_____(中国大陆)。
第七条 本基金管理原则:坚持公开透明、阳光管理的原则,按时向捐赠人和公众公开项目及财务运行情况。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一) 推广比特币; (二) 研究比特币相关产业; (三) 资助比特币核心代码开发;
第二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九条 本基金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2年。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根据本章程行使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义务; (二) 拥护数字货币基金的章程,认同数字货币基金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 热心数字货币基金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 乐于奉献并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机构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基金会会员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理事和秘书长的罢免须得到出席理事至少2/3同意,被动议罢免的理事须在表决中回避;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理事享有相同的表决权。增补和改选理事,须经原全体理事至少2/3同意,且出 资发起机构在表决本机构派出的理事时须回避;非出资发起机构派出理事当选还须 得到创始人和所有出资发起机构派出的理事的同意;秘书长经聘用后由理事会选举 为理事。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每位理事具有相同的投票权,会议以“多数决定” 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必须在1-3月份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在理事长授权下由执行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本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理 事不得从本基金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本基金理事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理 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根据人力资源及薪酬制度规定,决定各部主管及员工的人选任免及薪酬福利; (五) 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 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全票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理事长为本基金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但不超过5名。监事侯选人由各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局选举通过。监事会每届任期2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全体监事协商决定监事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担任审计师,负责对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的财务及项目工作进 行监督和审计,将监督和审计结果报告监事会并送理事会。审计师的任免由监事会 决定。
第二十九条 每年财年结束时,监事会要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基金财务和项目运行情况进 行审计,向理事会提出审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由本基金承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 发起人注入、会员费、境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 (二) 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 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 (二) 必要的工作、筹资成本。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 预计募捐额超过500万元的募捐; (三) 同一对象的募捐行为的年度累计额将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 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募捐活动。 重大支出行为是指单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支出行为。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 年度投资计划; (二) 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投资行为; (三) 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由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对秘书长负责。财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由执行委员会 汇报,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本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通过向合法设立之慈善或福利组织进行捐赠; (二) 用于在本基金注销前已经开展的捐赠活动的后续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 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基金理事会____年月_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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