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特执照的发放范围应该只限于同纽约州有较强业务关系的虚拟货币业务经营商。 比特执照把虚拟货币商业活动定义为同任何涉及纽约居 民的商业活动,这可能会导致那些在纽约有极少量业务的公司被要求申请执照,哪怕该公司在纽约的顾客只有一个。该条款甚至可能极大的损害虚拟货币业务在纽约 州以外地区的发展。如果该议案得到通过,那么假如无法获得纽约州金融局的批准,中国的主要比特币公司,例如BTC中国将不能在中国发布移动虚拟货币交易服 务,而火币甚至不能收购一家中国的比特钱包提供商,OKCoin则不能上线它的国际版本的交易平台。这些公司将会被要求向联邦调查局出具公司员工的指纹信 息作为申请执照的一部分。 我们同意一些虚拟货币企业,即使在纽约没有实体存在,也应该被纳入执照体系,正如纽约银行法对一些资金电汇运营商的规定表明的那样。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三家公司认为金融局对于那些业务在纽约很小的公司应该区别对待,以避免对于公平公正原则的损害。 因 此,我们希望金融局可以修改对虚拟货币业务的定义,将需要申请执照的公司重新定义为那些希望在纽约开展业务并且在希望获得相关待遇和保护的公司。我们也希 望比特执照的规定和金融局的关于电汇运营商的规定相一致,对具体公司在纽约的业务活跃度进行审核, 并决定对他们的要求是否恰当。 2、 执照持有人的分支机构不应当承担允许金融局检查其于执照持有人业务无关的设施,账目以及其它商业文件的义务。 比特执照的议案规定金融局有权立即获取每个执照持有人及其分支机构对的设施,账目和其它商业记录文件以及信息。这些条款给了纽约金融局检查整个集团成员的权力,而这个权力是之前纽约金融局对电汇运营商并不具有的。 对 于一个拥有比特执照的下属分支机构,但在本国从事与比特币不相关业务的国际公司,这样的条款将使纽约金融局获得监管这些企业在本国内业务和比特币不相关的 业务的权力,即使这些公司在本国的下属企业和在美国的比特币相关的下属企业毫无关联。这些企业将允许纽约金融局来监管一个很大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仅仅是因 为这些公司拥有一个很小的比特币下属子公司,而其母公司的商业文件可能和纽约以及虚拟货币完全无关,但对于公司而言是高度机密和专有的。 我们理解纽约金融局关于一个执照持有人可能会利用一个子公司来逃避监管的担忧,但是纽约金融局可以通过要求下属子公司来提供与执照持有人有关的信息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希望金融局能修改相关的 200.12b 和 200.13d 条款,从而使得一个执照持有人自己或者让子公司来根据其相关度的不同来提供相关商业资料。这样的话,逃避监管度行为将得到查处,而守法企业也不用担心自己的信息遭到泄露。 3、是否对客户进行加强型尽职调查应该关注的是是否客户和执照持有人是在同一个法律管辖范围而不是客户是否为美国人。 比特执照议案200.15条款要求执照持有人来对非美国客户进行加强型职型调查。这个规定有效地迫使非美国执照持有人进行加强型而不是普通尽致调查,但是在需要加强型尽职调查的地方反倒没有这样的要求。 具体的说,这项规定目前的状况下没有要求澳大利亚执照持有人来对美国潜在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即使执照持有人对美国客户的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风险不熟悉。 而该规定反而要求对澳大利亚客户进行加强型尽职调查,即使澳大利亚公司常理上讲,对本国对客户的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风险更加了解。 这样的效果应该上非主观故意的,金融局要求对非美国人进行加强尽职调查对提议背后的逻辑应该是认为执照持有人对外国客户很可能缺少了解,但是至少一部分执照持有人是非美国的,对于他们,缺乏了解的反倒是美国的客户。 英文原文链接:https://com.btcchinacdn.com/docs/China%20Comments%20on%20Bitlicense.pdf 中文转自:http://www.bitcoin86.com/news/527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