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法警署(US Marshals Service)发布公告说,将在网络上公开拍卖一批收缴来的赃物。这本来不是什么稀罕事,但这起拍卖却引发了相当高的关注:一个是因为它的来源,是不久前被查封的“丝绸之路”网站,另一个则是因为赃物本身,不是现实中的财物,而是只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货币:比特币。 臭名昭著的黑市网站 所谓“丝绸之路”(Silk Road),实际上一个臭名昭著的黑市网站,它允许客户匿名注册,公开贩卖毒品、偷来的信用卡资料、伪造的证件、非法枪支甚至是儿童色情作品。这些交易在任何国家显然都是违法的,为了让客户放心“交易”而不担心被执法机关追踪,该网站使用了一种叫做“洋葱路由”(Tor)的技术,通过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多台服务器的随机、匿名的跳转很多次,让以IP地址来追踪买卖双方的手段变得实际上不可能完成。 它的客户遍及世界各地,主要以美国和拉美国家为主,在2012年底时,注册用户已经超过100万个,交易总额保守估计也达到了10亿美元之巨。 但是,作为该网站唯一接受的交易货币,并不是美元,而是比特币(Bitcoin)。 比特币,是一种完全产生于网络、完全不记名、完全无需通过银行系统的电子虚拟货币。使用这种货币的好处就是:当你把一块比特币付给某人之后,他,或者其他别的什么人,都无法从这个比特币以及付钱的过程中查到你的真实身份:没有银行账户也没有交易记录,最多只能追踪到一个电子邮件地址—而电子邮件地址通常都是可以随便注册的。 因此,通过比特币和洋葱路由两项技术,“丝绸之路”网站为世界各地的宵小之徒提供了一个安全的销赃、贩毒的场所,说是藏垢纳污毫不为过。 不过,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通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美国FBI终于抓到了“丝绸之路”的实际负责人:29岁的罗斯·威廉姆斯·乌布利希,将该网站一举捣毁。同时,还缴获了乌布利希个人的一大笔非法所得—近3万个比特币。确切地说,是29656.51306529个比特币,市值超过1740万美元(约合1亿人民币)。 山姆大叔的烫手山芋 通常而言,如果有明确的受害人,则收缴的非法所得应该返还受害人(比如,盗窃别人汽车又变卖的,卖车款应该返还失主);而像“丝绸之路”这种没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其非法所得通常是由国家出面没收。如果收缴的是赃物而非现金,各国惯例都是举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然而,对于本案查获的非法所得,也就是这些价值1740万美元的比特币,却让执法部门一度很费思量。 首先,比特币是一种虚拟的东西,不像是汽车、房子这样的实体很好交付,表征其所有权的不过是一小段数字密码而已。更重要的是,它到底是不是一种合法的财产,或者说,它到底是不是“钱”呢? 对此,世界各国的答案都不尽相同。 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与美国,都规定了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权通过特定机构来发行货币,而只有本国所发行(或特别批准)的货币,才能在本国合法流通。比如,拿着人民币或欧元,在美国都是不能合法流通的,必须先去兑换成美元才行。 而在美国,个人或机构私自发行货币,都会被当做严重的犯罪行为加以惩罚,甚至可能被视为图谋叛国。 比特币显然不是美联储发行的,上面也没有财政部长的签字,在美国当然就不能合法流通了。但是,如果将这3万个比特币拿去拍卖,实际上就是美国政府让它们在美国的领土上“流通”起来了,这算不算承认了它的合法地位呢? 所以,这一笔巨款,就成了山姆大叔的烫手山芋。 所幸,美国的税务局(IRS)为这个问题作出过一个很好的先例: 比特币的产生,是个人用电脑运行复杂的程序,然后完全凭借运气,非常偶然获得的,这个过程被形象地称为“挖矿”。 IRS这个号称联邦政府最强力的部门并非浪得虚名,在2014年3月就宣布说,如果谁成功地“挖”到比特币了,则应该视为自由职业者的收入,照样必须纳税。 那么,既然要纳税,则说明比特币本身并不违法,而且还具有被法律所承认的价值。于是,今年5月,在“候选人接受比特币算不算竞选捐款”的问题上,美国选举委员会裁定,虽然比特币不具备法律上的货币的地位,但承认其“价值”。 换句话说,比特币被视为了类似黄金一样的东西,有高昂的价值甚至是价格,但不能作为货币来流通。 有了这个定义,“丝绸之路”的赃物就好处理了,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这次公开拍卖,投标截止日期是6月27日。 以他山之石未雨绸缪 这一案例,实际上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是有前瞻性的意义的。 比如,中国、泰国等国家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也禁止国内任何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定价、买卖、兑换、清算、结算、抵押、托管等任何服务(详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因此,理论上说,如果在我国国内的某人持有一些比特币,在我国是不可能合法变现的;甚至无法估量其价值,因为这就是上述通知中明文禁止的“定价”服务。 对于个人炒家而言,这一规定并无什么影响,因为完全可以先把比特币兑卖掉而获得欧元,再把欧元合法地兑换为人民币。但是,一旦涉及到严肃的司法程序,这个问题就会很麻烦了。 比如,2013年10月,香港著名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络GBL,对外宣称被黑客袭击,所有客户数据丢失,其网站的负责人则玩起了失踪,所有客户的资金折算下来,市值大致超过了3000万人民币。 该网站的数百名客户迅速组织起来,向司法机关报案,请求警方调查其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然而,这里头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些客户的损失,或者黑客/网站负责人的涉案金额,到底该如何计算? 该网站与客户之间的所有经济往来,全部是使用比特币,连记账单位都是比特币。 而上文已述,比特币在我国大陆地区并不被承认是一种货币,在法律上是不能被定价的。这有点像是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在正式文件上只能说“某人非法携带、交易了多少克、多少公斤毒品”,却不能说“某人非法携带、交易了价值多少钱的毒品”。比特币本身并不违法,但没有金融机构为其定价,则无法衡量其价值,也就很难估定其涉案的总金额了。 而对于经济犯罪、侵财型犯罪,法院最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就是涉案金额的大小。倘若无法对比特币给出有权威性的价值鉴定,则案件处理起来就会存在漏洞。即便是想通过欧元/美元的比价作为换算参考,同样会碰到谁有资格出具鉴定意见的难题。 目前,国内也有了好几家以比特币的美元行情为指标的“比特币股票”网站,其运营并无国家证监部门的批准,完全是依靠团队成员的个人信用来维系,未来很可能也会发生类似的争议。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在明确宣布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的同时,确定其可以具有合法的价值,并给出其价格的标准计算公式。 这样,在遇到以比特币作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合情合理地评估出涉案比特币的价值量来。未雨绸缪,这种工作还是很有必要做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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