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4日专讯》政府公布,提醒市民交易或买卖虚拟商品(例如「比特币」)的相关消费者、洗黑钱及网络犯罪的风险。 自2013年中起,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一直提醒市民虚拟商品在香港并不被视为法定货币,具高投机性及潜在风险。*消费者风险* 虚拟商品的价格可能会因为个别投机活动而受到大幅波动,消费者可能会因而蒙受显著的金钱损失。 由于虚拟商品并非「货币」,其价值为有实物、发行人或实体经济的支持,价格波幅非常大,兑换、交易或持有此类虚拟商品的风险相当高。 由于虚拟商品通常并非由任何可识别的实体作发行人,假如虚拟商品停止买卖或其营运商停止营运,消费者可能无法获得退款。此外,监于此类商品并非证券,消费者在购买虚拟商品时,将不会受到一般证券投资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受到的保障。*洗黑钱风险* 虚拟商品匿名交易的特点造成潜在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 政府提醒各金融机构、虚拟商品交易商、营运商及任何人士,如在尽职审查工作或交易时,发现任何可能涉及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可疑活动,无论涉及虚拟商品与否,他们都有法律责任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披露有关资料。 根据法例,任何人如未能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披露有关可疑交易,可构成触犯相关法例。 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和香港海关,已分别向银行、证券经纪、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和金钱服务经营者发出通告,提醒所有金融机构须对虚拟商品相关的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提高警觉。 根据法例,金融机构有持续责任于进行所有交易时严格遵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以保持有效的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金融监管机构提醒金融业界,在考虑与虚拟商品计划或业务有关的营运者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必须评估其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作出审慎的决定。 任何虚拟商品营运者在业务中经营涉及货币兑换或汇款服务,必须按法例向海关关长申请经营金钱服务的牌照。*网络犯罪风险* 消费者或公司使用虚拟商品进行交易,可能要面对网上罪行的风险。在过去12个月,警方收到约20宗与虚拟商品的交易和储存有关投资骗局、网上诈骗、网上勒索及不获授权登入电脑的投诉。 现行法例虽有规管涉及虚拟商品的欺诈或科技罪案,但公众要提防虚拟商品交易可能引起网上罪行的风险,并应特别提高警觉。*目前没有规管* 正如大部分地区的情况,香港目前没有对虚拟商品的安全或效能作出规管。然而,不论虚拟商品是否牵涉在内,现行法律可制裁洗黑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及科技罪案等违法行为。 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会密切监察进一步的发展,包括虚拟商品在香港的使用情况、有关国际组织(例如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监管手法上达成的共识,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和执法的情况,以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为公众提供合适的保障 来自:http://finance.qq.com/a/20140314/021338.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