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在北京创业咖啡馆研发APP软件时,偶然发现一位外国客户用比特币支付咖啡套餐。焦某觉得这是个创业的大好时机,他决定制作一个网站,集网友之力“抱团”囤积、炒作比特币。为了吸引更多人加入,焦某开发“比特币衍生金融产品”,承诺半年后还本付息。该网站引起网友热捧,半年内粉丝过万,牵涉金额700万元人民币。后该网站被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侦查机关介入调查。 本案涉嫌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根据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比特币风险通知)的内容,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行为定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法定犯,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根据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焦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700万元人民币,人数过万,显然已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焦某及该网站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以便移交审查起诉,直至最终走向法庭。 |